唐代性開放是一種虛構
唐代性開放,是廣為流行的一種觀點,原為學者董家遵、陳顧遠、陳東原等所提倡,后漸影響及于一般大眾,并為各種媒體所宣揚。近年來隨著對唐代歷史研究的日益深入,開始有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此提出質疑,最新一期《南開學報》刊登了岳純之的長篇論文《唐代性開放說質疑》(下簡稱岳文),則對這種觀點提出了更為全面系統(tǒng)的批評。
首先,岳文認為唐代不具備性開放的社會文化環(huán)境。岳文認為,每一個人都是文化的產(chǎn)物,不同的文化會導致不同的行為,文化的相同則會導致行為的相同。學者們之所以認為唐代性開放,一個重要原因是他們認為相比于以前,唐代文化發(fā)生了某些變化,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受我國北方和西方少數(shù)民族文化的影響,出現(xiàn)了嚴重的胡化傾向。唐代是一個民族交往頻繁的時代,在各民族相互交往的過程中,北方、西方少數(shù)民族的某些風俗被傳入中原并產(chǎn)生或多或少的影響,是完全可能的,某種程度的胡化也應該是存在的,但這種胡化并不像學者們所說的那樣影響深廣,實際從各種材料來看,這種胡化說影響甚微,道德、行為模式方面尤其如此。岳文認為,有些學者之所以特別強調胡化,是自覺不自覺地用近代西方對中國的影響類比唐朝時期周邊少數(shù)民族對唐朝的影響,實際這根本是不能相提并論的,因為前者是在西方文明明顯優(yōu)于傳統(tǒng)中華文明且我們自身面臨亡國滅種的危急情況下發(fā)生的,而后者則是在唐朝中原文化明顯優(yōu)于周邊少數(shù)民族文化且唐朝國力強盛國家安全無虞的情況下出現(xiàn)的,因此,如果自覺不自覺地用近代中國類比一千多年前的唐朝,將會犯時代的錯誤。
其次,岳文認為各種歷史記載顯示唐代在性問題上仍然是傳統(tǒng)保守的。在女性的婚姻和貞節(jié)問題上,從各種材料來看,唐代官方的態(tài)度相當明確:提倡貞節(jié),支持從一而終。唐代民間的態(tài)度與官方一致,從女性到男性,從文人到武夫,也是極力鼓吹和肯定貞節(jié),強調既嫁從夫,從一而終,不支持或反對再嫁。在婚外問題上,唐朝的態(tài)度也同樣明確:堅決反對,徹底否定。當時法律對婚外規(guī)定了明確的懲罰,諸如杖、徒、流、強制離婚等等,而在實際上,各種婚外一經(jīng)被發(fā)現(xiàn),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也確實會招致嚴厲懲罰,岳文對此列舉了大量事例,比如貞觀年間,官僚子弟李忠與其后母私通,查實之后伏法;太宗之女合浦公主與和尚辯機,事發(fā)之后,辯機被斬,公主身邊的十幾個奴婢也被處死;武則天時郎中裴珪妾趙氏,與合宮尉盧崇道,事發(fā)后趙氏被沒入掖庭;貞元年間,肅宗女郜國公主與蕭鼎、韋恪、李萬、蕭升等行為濁亂,穢聲流聞,德宗將公主囚禁,李萬等則或,或被杖打,或被流放,受到不同懲處;有個叫并華的與富人王枚女私通,每到夜間就潛入該女的房間,后更與之私奔,官府抓到并華后將其杖殺;洛陽人牟穎,與鄰家婦私奔,官方曾下令擒捉;官僚子弟楊豫之與高祖女永嘉公主,后被駙馬竇奉節(jié)所擒,具五刑而殺之,等等。
第三,岳文認為某些學者之所以得出唐代性開放的結論,主要是研究方法的某種偏頗和失當所致。(1)前后比較失當。比如有學者在論述唐代離婚比較自由時,特別強調唐代有協(xié)議離婚或和離,認為“協(xié)議離婚,在強調女子從一而終的封建時代,能夠以法律形式明文規(guī)定夫妻‘不相安諧’即可離異,這是前代、特別是后代所罕見的”。唐代以前的法典都已湮滅,因此,唐代以前關于協(xié)議離婚的情況不得而知,說唐代以后諸朝“罕見”協(xié)議離婚的規(guī)定,則顯屬不妥,因為宋元明清諸朝都有這方面的明確規(guī)定。有學者在論述唐代離婚和夫死再嫁之容易時說,“它與前朝的‘從一而終’和后代的‘餓死事小,失節(jié)事大’形成鮮明對照”,實際上,前朝并不都從一而終,后代則與這位學者的想象相去更遠,比如宋代,僅洪邁的《夷堅志》一書就記載了宋代婦女事例61例,其中再嫁者55人,三嫁者6人。宋代官方曾編纂過一部主要以隋唐五代文獻分類編排的與《夷堅志》性質和規(guī)模類似的大型書籍《太平廣記》,其中所記唐代婦女再嫁者38人,三嫁者3人,共計41例,遠低于《夷堅志》所反映的宋代情況。(2)史料運用失當。比如,為了論證唐代婦女再嫁容易貞節(jié)觀念淡薄,學者們往往會以唐代公主頻繁再婚為例加以證明,“唐代公主再嫁、三嫁者甚多。僅以肅宗以前諸帝公主計,再嫁者凡二十三人:高祖女四人、太宗女六人、中宗女二人、睿宗女二人、玄宗女八人、肅宗女一人。三嫁者四人,即高宗、中宗、玄宗、肅宗女各一人”。實際這根本沒有說服力,因為公主是特權階層,擁有一般女性所不可能有的特權,她們的行為豈能例證整個唐代社會?為了證明唐代在婚外方面的開放,學者們常會舉一些私通的例子,但這些舉證要么是特例,要么省略了史書中所記載的對這些行為的批評和制裁,也都不是有力的證明。
總之,岳文認為唐代并不存在性開放這樣的社會風氣,從結婚、離婚到再嫁,唐人仍然是傳統(tǒng)的、保守的,對于婚外,唐人更是深惡痛絕,并予以嚴厲譴責和制裁,唐代性開放,夫妻之間不相禁忌云云,都是不能成立的。學者們之所以得出唐代性開放的結論,與他們對唐代胡化的過分夸大有關,也與他們研究方法的某種偏頗和失當有關。
首先,岳文認為唐代不具備性開放的社會文化環(huán)境。岳文認為,每一個人都是文化的產(chǎn)物,不同的文化會導致不同的行為,文化的相同則會導致行為的相同。學者們之所以認為唐代性開放,一個重要原因是他們認為相比于以前,唐代文化發(fā)生了某些變化,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受我國北方和西方少數(shù)民族文化的影響,出現(xiàn)了嚴重的胡化傾向。唐代是一個民族交往頻繁的時代,在各民族相互交往的過程中,北方、西方少數(shù)民族的某些風俗被傳入中原并產(chǎn)生或多或少的影響,是完全可能的,某種程度的胡化也應該是存在的,但這種胡化并不像學者們所說的那樣影響深廣,實際從各種材料來看,這種胡化說影響甚微,道德、行為模式方面尤其如此。岳文認為,有些學者之所以特別強調胡化,是自覺不自覺地用近代西方對中國的影響類比唐朝時期周邊少數(shù)民族對唐朝的影響,實際這根本是不能相提并論的,因為前者是在西方文明明顯優(yōu)于傳統(tǒng)中華文明且我們自身面臨亡國滅種的危急情況下發(fā)生的,而后者則是在唐朝中原文化明顯優(yōu)于周邊少數(shù)民族文化且唐朝國力強盛國家安全無虞的情況下出現(xiàn)的,因此,如果自覺不自覺地用近代中國類比一千多年前的唐朝,將會犯時代的錯誤。
其次,岳文認為各種歷史記載顯示唐代在性問題上仍然是傳統(tǒng)保守的。在女性的婚姻和貞節(jié)問題上,從各種材料來看,唐代官方的態(tài)度相當明確:提倡貞節(jié),支持從一而終。唐代民間的態(tài)度與官方一致,從女性到男性,從文人到武夫,也是極力鼓吹和肯定貞節(jié),強調既嫁從夫,從一而終,不支持或反對再嫁。在婚外問題上,唐朝的態(tài)度也同樣明確:堅決反對,徹底否定。當時法律對婚外規(guī)定了明確的懲罰,諸如杖、徒、流、強制離婚等等,而在實際上,各種婚外一經(jīng)被發(fā)現(xiàn),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也確實會招致嚴厲懲罰,岳文對此列舉了大量事例,比如貞觀年間,官僚子弟李忠與其后母私通,查實之后伏法;太宗之女合浦公主與和尚辯機,事發(fā)之后,辯機被斬,公主身邊的十幾個奴婢也被處死;武則天時郎中裴珪妾趙氏,與合宮尉盧崇道,事發(fā)后趙氏被沒入掖庭;貞元年間,肅宗女郜國公主與蕭鼎、韋恪、李萬、蕭升等行為濁亂,穢聲流聞,德宗將公主囚禁,李萬等則或,或被杖打,或被流放,受到不同懲處;有個叫并華的與富人王枚女私通,每到夜間就潛入該女的房間,后更與之私奔,官府抓到并華后將其杖殺;洛陽人牟穎,與鄰家婦私奔,官方曾下令擒捉;官僚子弟楊豫之與高祖女永嘉公主,后被駙馬竇奉節(jié)所擒,具五刑而殺之,等等。
第三,岳文認為某些學者之所以得出唐代性開放的結論,主要是研究方法的某種偏頗和失當所致。(1)前后比較失當。比如有學者在論述唐代離婚比較自由時,特別強調唐代有協(xié)議離婚或和離,認為“協(xié)議離婚,在強調女子從一而終的封建時代,能夠以法律形式明文規(guī)定夫妻‘不相安諧’即可離異,這是前代、特別是后代所罕見的”。唐代以前的法典都已湮滅,因此,唐代以前關于協(xié)議離婚的情況不得而知,說唐代以后諸朝“罕見”協(xié)議離婚的規(guī)定,則顯屬不妥,因為宋元明清諸朝都有這方面的明確規(guī)定。有學者在論述唐代離婚和夫死再嫁之容易時說,“它與前朝的‘從一而終’和后代的‘餓死事小,失節(jié)事大’形成鮮明對照”,實際上,前朝并不都從一而終,后代則與這位學者的想象相去更遠,比如宋代,僅洪邁的《夷堅志》一書就記載了宋代婦女事例61例,其中再嫁者55人,三嫁者6人。宋代官方曾編纂過一部主要以隋唐五代文獻分類編排的與《夷堅志》性質和規(guī)模類似的大型書籍《太平廣記》,其中所記唐代婦女再嫁者38人,三嫁者3人,共計41例,遠低于《夷堅志》所反映的宋代情況。(2)史料運用失當。比如,為了論證唐代婦女再嫁容易貞節(jié)觀念淡薄,學者們往往會以唐代公主頻繁再婚為例加以證明,“唐代公主再嫁、三嫁者甚多。僅以肅宗以前諸帝公主計,再嫁者凡二十三人:高祖女四人、太宗女六人、中宗女二人、睿宗女二人、玄宗女八人、肅宗女一人。三嫁者四人,即高宗、中宗、玄宗、肅宗女各一人”。實際這根本沒有說服力,因為公主是特權階層,擁有一般女性所不可能有的特權,她們的行為豈能例證整個唐代社會?為了證明唐代在婚外方面的開放,學者們常會舉一些私通的例子,但這些舉證要么是特例,要么省略了史書中所記載的對這些行為的批評和制裁,也都不是有力的證明。
總之,岳文認為唐代并不存在性開放這樣的社會風氣,從結婚、離婚到再嫁,唐人仍然是傳統(tǒng)的、保守的,對于婚外,唐人更是深惡痛絕,并予以嚴厲譴責和制裁,唐代性開放,夫妻之間不相禁忌云云,都是不能成立的。學者們之所以得出唐代性開放的結論,與他們對唐代胡化的過分夸大有關,也與他們研究方法的某種偏頗和失當有關。
- 2008-11-11唐代性開放是一種虛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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