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(guī)定》(全文)
http://m.luxecare.cn2008-12-25 17:30:13 來源:全民健康網(wǎng)
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后二十四小時內,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。
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,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。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,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,應當?shù)怯洸⑼咨票9埽瑢θ菀赘癄€、損毀、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,經(jīng)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,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或者拍賣,變賣、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(guī)定處理。
第二十七條 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、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(guī)定消除違法狀態(tài):
(一)違法行為人可以自行消除違法狀態(tài)的,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(jiān)督下,自行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、將超載的貨物卸載;
(二)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(tài)的,對超載的乘車人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(lián)系轉運;對超載的貨物,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,并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。
消除違法狀態(tài)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。違法狀態(tài)消除后,應當立即退還被扣留的機動車。
第二十八條 對扣留的車輛,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、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(xù)經(jīng)核實后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。
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;需要延長的,經(jīng)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,可以延長至十五日。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、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,補辦相應手續(xù),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。
發(fā)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(jù)需要扣留車輛的,扣留車輛時間依照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(guī)定》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法扣留機動車:
(一)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;
(二)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或者機動車被吊銷、暫扣的人駕駛的;
(三)機動車行駛超過規(guī)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;
(四)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;
(五)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。
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后二十四小時內,將被扣留機動車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。
具有本規(guī)定第二十九條第(一)、(二)、(三)、(四)項所列情形之一的,扣留機動車至作出處罰決定之日;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的,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。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,繳納罰款完畢后,應當立即發(fā)還機動車。具有本規(guī)定第二十九條第(五)項情形的,扣留機動車至考試合格之日。

